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范文(通用5篇)

2022-09-24   来源:通报范文

紧紧围绕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拓展意识形态网络领域,发挥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的重要作用,将意识形态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做细做实保障意识形态工作到位。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范文(通用5篇),欢迎品鉴!

第1篇: 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

  为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监督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党员大会和党委会,党内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条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中心党支部会议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员干部的奖励和惩戒,党组织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等。

  2、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系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3、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到每一位党员;机关党委会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应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大会上向党员进行通报;机关党委会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4、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等形式进行。中心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工作和会议情况通报后,要认真收集党员反馈的意见,以便于中心党支部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2篇: 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

  为了有效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上下级组织应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确保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通报主体和对象

  党内情况报告的主体是党员大会和党委,党内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条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落实上级有关工作指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访局党支部会议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和政务活动的进展和完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措施、党员干部奖惩、党组织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

  2、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系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3.对于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给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给每一个党员;政府党委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当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会议上向党员通报;政府党委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保密外,全体党员通报。

  4.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通知的形式和程序

  通知以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的形式进行。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报告。通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不宜立即公开。工作和会议报告后,要认真收集党员的反馈,以便信访局党支部解决自身问题,促进

  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3篇: 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工作职责,推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意识形态工作通报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1、信息报送:及时、真实的报送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动态、典型做法和工作经验,各阶段性工作总结,反应重大活动的专题报道。各村、各单位安排专人报送信息。各村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乡党政办每月对报送及采用信息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信息报送联系人:张倩(qq:845300992)

  2、文明创建:对照乡考核办法要求,由乡文明实践所每月进行通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惠农资金:由乡经委不定期通报惠农资金兑付情况,让各村、各分管领导知晓具体实施情况。

  4、重点工作: 由乡党政办不定期通报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5、党建工作:由党建办不定期对各支部活动开展、远程教育播放收看、后进村整改措施是否完善、整改成效是否显著等工作进行检查通报。

  6、作风建设:由乡纪委不定期对乡村及各单位的机关效能建设情况、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工作推进情况、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守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查通报的事项进行通报。

  二、通报原则: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三、通报形式:由各分管领导定期和不定期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文件和政务信息公开系统等进行通报。

第4篇: 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

  为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监督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党员大会和党委会,党内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条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员干部的

  奖励和惩戒,党组织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等。

  2、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系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

  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3、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到每一位党员;机关党委会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应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大会上向党员进行通报;机关党委会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4、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等形式进行。党委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工作和会议情况通报后,要认真收集党员反馈的意见,以便于党委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5篇: 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

  一、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3.区委宣传部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4.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5.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6.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区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7.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8.积极同社科理论界、经济界、科学界知识分子交流,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建立联系制度、参加学术活动、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拓展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的渠道。

  二、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根据《东昌区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十项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区各级党(工)委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

  2.党(工)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工)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

  3.党(工)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4.全区各级党(工)委认真贯彻落实《东昌区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十项规定》,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5.全区各级党(工)委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十要十不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制度

  1.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区委宣传部门、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文化艺术、社会舆情、思想道德、网上舆情等进行分析研判。

  3.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4.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四、意识形态报告制度

  1.全区各级党(工)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向区委专题汇报,区委每半年向市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2.区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区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3.全区各级党(工)委应及时向区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意识形态督查制度

  1.每年由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纪委联合开展一次专题督查。

  2.督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区委分管领导、区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结果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和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约谈。

  4.将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党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考核评价工作由绩效考核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实施。

  六、阵地建设管理制度

  1.全区各级党(工)委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2.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

  3.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4.区委宣传部负责东昌广播电视等媒体阵地,其他各党(工)委要对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社科机构、思想文化社团加强管理引导,对其由于工作原因自办的微信订阅号、公共服务号、网站、报纸、刊物等各类媒体,要向区委宣传部报备,自觉接受区委全媒体的统一管理调度。

  5.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区内小学及区委党校的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过程;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有效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七、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区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工)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0)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1)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2)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意识形态情况通报制度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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