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案例范文(通用8篇)

2023-11-22   来源:辩护词范文

认真贯彻落实区教育局基层党建工作会议暨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评议会精神,扎实做好党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辩护词案例范文(通用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辩护词案例

辩护词与答辩状

一、辩护词的概念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发表的演说词。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辩护人只有通过发表辩护词,才能实现其辩护职能,达到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

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和反驳。

援引法律不当,或者导致确定罪名不当,或者导致量刑偏重。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予考虑。

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

从情理上进行辩护。

这可以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紧紧抓住被告有利的情节和条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说理,认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所述辩护理由的三个方面,并不是辩护词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每一篇辩护词都必须具备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辩护词的内容也是灵活多样。

辩护要成功,其关键在于辩护的理由必须真实、充足、有力。

写好辩护理由的原则是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善于有针对性运用事实和法律,切忌模棱两可和提出无理要求,更不能颠倒事实,歪曲法律。

尾部即结束语,写明辩护人的最后要求和意见。

一般应写两方面的内容:

对全部辩护词进行归纳总结,重申辩护的主旨。

向法庭提出请求和建议。

或者请求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给予充分的考虑和足够的重视,或者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定性量刑,适用什么法律条款的要求和建议。

写辩护词应注意的问题:

吃透案情,确定辩护主题,扣紧主题,不蔓不枝;

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合乎分寸:要善于运用反驳和证明两种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童某,男,28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15号,电话:15**04。

答辩人:徐某,男,27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32号。

答辩人:王某,男,25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23号。

联系电话:150**904

被答辩人:高某,男,19**年10月4日生,现住开远市信用社家属区一单元501号,电话:13**96。

答辩人首先对被答辩人身体所受到的损伤表示同情,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法庭追究答辩人刑事责任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

一、从被答辩人的起诉书就能看出事实上答辩人并未打过被答辩人。

在被答辩人的起诉书第二页中记载“当自诉人的摩托车骑至五条龙的寺庙那时,见一辆手扶拖拉机横摆在公路的中间堵住我们的去路,我们的摩托车被迫停下,这时从拖拉机那边过来一群人,他们手里拿着扁担等工具......自诉人正转身逃跑时,被一个冲上来的小伙子用扁担打伤头部,倒在排水沟里,其余四五个人也一起冲上来打自诉人......”。

在被答辩人的起诉书中清清楚楚的记载着打被答辩人(暂且不论被答辩人是否被打)的"并不是骑着摩托车追赶被答辩人的五名被告,而是在被答辩人被拖拉机堵住后,“从拖拉机那边过来一群人”将被答辩打伤的。

同样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作为证据材料的被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我们也能看出被答辩人并非骑着摩托车追赶他的五名被告所打,打他的是在摩托车被堵下后,从堵摩托车的拖拉机那里过来的一群人,(详见高某询问笔录第二页)并且,被答辩人在询问笔录中也证实,在堵住他们的拖拉机旁边很多人。

自己先是被一个19岁左右的青年男子用扁担打倒在排水沟,后又被一群人围住打,但在被答辩人所起诉的五名被告中均不是19岁的青年,结合被答辩人的起诉书,足以证明五名被告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

二、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多达十九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的证人目击到被答辩人被打的事实,被答辩人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是被谁打。

其中,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五名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他们在骑摩托车追赶自诉人的过程中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

而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事发当日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蒲伟在笔录中也表示“对方没有殴打过我,也没有看见我们的人被打着”至于被答辩人是如何受伤的,蒲伟则表示“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

(详见蒲伟笔录2-3页)而另一名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冯宇也说,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被人打过,自己也没看到他们是如何受伤的(冯宇笔录第2-3页)还有一名当时和被答辩人同乘一辆摩托车的王强则骑着摩托车跑往开远,当时并未在场。

同样,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没有和被答辩人骑一辆摩托车的徐思宇则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被打伤,而是第二天到开远后才听说他们被打的。

所以,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中,五名被告均表示没打过被答辩人,而且,作为被答辩人一方的证人,也都没有看到被答辩人被打的事实,而在东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也没有找到被答辩人所谓的,打他的“扁担”和其他物证,而被答辩人自己也只知道打他的是在拖拉机旁边,堵他的那群人,究竟是谁打的,仅仅依靠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已经无法认定。

三、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和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均记载高某是在1月29日被打伤的,与被答辩人起诉书中的20**年1月25日被打相矛盾,并且在起诉书中一直声称自己是被打伤的,但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开远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案情摘要”、“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部分均明确记载:“20**年01月29日21时许,高某在开远市九条龙寺庙的公路上被他人打伤”,“20**年1月29日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同样,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结论中也指出“20**年01月29日高某在开远市九条龙寺庙的公路上被他人打伤”。

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均指出案发当日是20**年01月29日,这与被答辩人起诉书中所说的20**年1月25日自相矛盾,我们据此可以认为,在20**年1月25日,五名被告追逐被答辩人的过程中,被答辩人并没有受伤,而是同年1月29日被答辩人在该路段,由于其他原因受伤。

所以,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只能证明在20**年的1月29日被答辩人身体所受损伤的伤情和伤残等级,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

并且,从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结论看,只能证明被答辩人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没有指出损伤原因,而被答辩人证据中所附的四张照片可以看出,被答辩人面部,小腿、背部所受的伤都有明显的流纹,属于擦伤,与被答辩人所说的打伤不相符,答辩人认为不应采信。

四、从被答辩人提供的伤情鉴定结论中可以看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伤情已经达到了轻伤,已经符合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侦查机关并没有立案,更没有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被答辩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自诉人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相关的证据足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书就能证明五名被告并没有打过被答辩人,而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曾经被五名被告殴打的事实,并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书中均记载被答辩人所受身体损伤是20**年1月29日造成,与答辩人的追逐行为没有任何关联。

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篇二】辩护词案例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辩护人:******律师

二*****年***月***日

【篇三】辩护词案例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人律师为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翻阅并复印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XX、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今天上午的庭审。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被告人XX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些情节和理由,故现对被告人XX的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是本案的主犯。

1、从人员的召集方面。本案的被告人XX、被告人XX、XX(在逃)、唐XX(在逃)是在吃夜宵的时候看到被害人李XX,唐XX与被害人李XX谈了下他们之前发生的事情的赔偿问题,回来其他三人看到唐XX脸色不好,认为其受了委屈共同殴打被害人李正伟的,并没有事先召集,商议。

2、从犯罪工具的准备方面。犯罪工具砍刀是本来就在黑车的副驾驶座下面的,至于由谁准备的从本案的证据材料里无法看出。

3、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来看。被害人李XX构成轻伤的部位是额骨骨折,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该关键的伤势并非被告人XX所致,被告人XX的笔录里称其在被害人的手臂砍了一刀,但并未构成轻伤程度。

二、被告人XX认罪态度积极、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XX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深感后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向公安机关全部交代了自己及同案犯的所有犯罪事实,在后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以及今天庭审中向审理法院也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其认罪态度积极。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根据两高一部的有关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规定,对被告人XX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三、被告人XX真诚悔罪,其悔罪表现较好。

其一,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XX对自己因缺乏法制观念走上今天这样的犯罪道路,其已后悔不已,其已彻底认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自己家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其悔罪表现真诚。XX也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见他对减轻被害人的.伤痛方面也在主观上作出了努力。

其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仅仅是手段,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才是最终目的。被告人XX为1995年10月出生,刚年满十八周岁,他到南浔打工也近四年了,对于刚刚踏上社会的年轻人来说,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因为他的意气用事,因为他的哥们义气,因为他的血气方刚,他已经深深尝到了自己的冲动所带来的苦果。我们应该对他秉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让他不要对这个社会失去信心,帮助他早日回归社会,在之后更长的人生道路上能改正自己的错误,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综上,从有利于对被告人XX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出发,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XX的上述情节和因素,对被告人XX能够从轻、减轻判决,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其能尽早回到家庭。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王 倩 律 师

5月30日

【篇四】辩护词案例

法庭辩护词格式

法庭辩护词格式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二、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三、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

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

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篇五】辩护词案例

诈骗辩护词

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诈骗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张**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老*和刘**的指使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韩*和李**。听老*的安排,让韩*办理两张银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所实施的行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被告人张**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张**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张**最初是以帮忙买车为目的参与本案中来的,根本没有去诈骗对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发展中,数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刘**的劝阻,被动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张**10月11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十二页中部:“问:在签合同时,你为什么签成刘**?答:当时我是故意签的刘**,故意写错的,我不想让老*买到车。问:你为什么不想让他买车?答:我很早就和刘**说我不想做了,我说我回家了,刘**和我说现在都走到这种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经觉得他骗人,我想抽身,不想参与他违法的事,刘**也想到了老*就是骗人,我和刘**说过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挣这笔2万块钱,就不想走--”

被告人张**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盲目的跟随,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以前,被告人张**在感觉可能被骗后就第一时间于月4日主动通过QQ(与被害人王*唯一的联系方式)告知被害人被骗并建议报警且可以为其作证,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全部事实,使公安机关可以迅速、顺利查破此案,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李**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四页和第五次《讯问笔录》第四-五页中:“年10月2日,那个叫孙**的给我打电话说康总的电话打不通了,说没拿到钱。(www.fwsir.Com)他说他要报警,让我给他作证。到了10月12日,孙**打电话叫我在红西门地铁站和他见面,我到那之后就被警察抓了。”根据2013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倒数第二页下部“在今年的10月7日,孙**用QQ和我联系,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公司被老*骗了,他可以找到老*并为我们作证,他让我们赶紧报警。”

被告人张**在最初感觉被骗后,就及时向同案犯求助,并有报警的想法和意图,经过仔细考虑后,又主动向被害人告知,并答应自己可以协助找到老*。所以,正是被告人张**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提供同案犯的手机号码,刘**的照片,并约他们见面,本案得以迅速侦破以及同案犯刘**和李**、韩*的落网,刘**之兄刘磊和刘**女友刘子木两个银行账户30余万的被冻结,以及雷克萨斯车辆和浪琴手表的收缴,在最大幅度内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张**在其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具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根据退赃的数额以及对被害人弥补的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正是因为被告人张**的如实供述,致使公安机关迅速冻结刘**之兄刘磊和刘**女友刘子木两个银行账户30余万的赃款,以及52万余元的雷克萨斯车一辆和价值2万余元的浪琴手表,共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约80余万。

5、被告人张**获利较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仅获得1800元,其主观上并没有骗取公司一百多万巨款的想法和意识,主观恶性不大。获利1800元,其中1000元是2013年9月30日老*通过韩*转交给张**的回山东老家的路费,从北京回山东老家**县来回路费需要800余元,被告人张**和同案犯刘**每次坐车去老*处,老*都很会给100-200元,一共大约三、四次,共所得800元,出去来回交通路费和吃饭,剩余的钱大都被刘**拿走,因为刘**当时,没有任何工作和收入,被告人张**一直打些零工、小工,多少有点收入。被告人张**实际所得应该在一千元以内,获利数额较小,在对其量刑时,此情节应予考虑。

6、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整个犯罪时间很短,2013年9月25日中午11时左右,刘**(老*)电话联系被害人,次日双方就草率、快速的签订了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去对方公司参观、考察。9月27日,第一台车付款44万元,9月29日,被害人公司就给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汇入126万元。整个犯罪的实施只有短短五天时间,被害人在没有认真、仔细核实情况下,共向经销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汇入170万元巨款。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和过错行为,2013年9月26日,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电话核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现车信息后,双方当天签订购车及担保合同。被害人只是简单的电话核实经销商,并未去实地考察。被害人去大兴区采育搅拌站考察、参观,却没有核实搅拌站的资格、资质,甚至连负责人是谁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合同的签订者为张**、刘**、韩*,三人年龄均不到三十周岁,就是极为普通的打工者,经济条件极其一般,其经济实力根本不能买一台搅拌车,更别说是四辆。无论作为购买人还是担保人,其三人均无资格,无正当、稳定的工作,名下也无固定的住房和大额存款,被害人只是简单看了下三人的身份证,就签订了170万的租赁和担保合同。作为承租人的张**,电话一直保持通话,被害人从未与其联系过,交纳保证金,交车汇款等合同的实际履行,被告人张**一点也不知情,被告人张**只是和韩*一样在合同上签字,此后事情发展一概不知。直到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才得知具体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数额。假如,被害人对购车人、担保人、经销商、搅拌站负责人等任何一个人稍加考察、核实,相信本案绝不会发生。

7、被告人张**在合同上签字,并非是自己真实的想法,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是因为被害人公司经理王*因其户口是北京户口,而提出让其作为承租人签字。被告人张**是被动签署的,无意识,盲目的行为。

从同案犯李**和韩*的询问笔录和辩护人多次会见交谈中得知,被告人张**(化名孙**)不会说普通话,山东口音较重。被害人公司总经理王*与其见面交谈数次,口音应该很容易分辨出来。

同案犯李**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和第五次《讯问笔录》在诉说孙**的体貌特征时,说:“孙**,男,30岁左右,身高1.74米左右,中等体态,短发,山东口音。”“由于姓孙的说话有口音,康总让他上去后尽量不要说话。”韩*的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诉说孙**的体貌特征时,说:“孙**,户籍不详,27、8岁,身高172CM,较瘦,瓜子脸,外地口音。”根据2013年10月9日被害人王*的《询问笔录》“问:你跟谁签订的合同?答:我和孙**签订的合同。问:你为什么要和孙**签订合同?答:当时在对方家里,姓康的说他自己银行信用记录有问题,不能使用,在场的还有何**、韩*、孙**三人,由于孙**是北京人,他的银行记录正常,所以我们就和孙**签订的租赁合同”。

8、被告人张**没有前科、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

9、被告人张**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张**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2013年7月18日从山东老家来北京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平时依靠在网上找一些小工、临时工度日,生活所迫加上老*的欺骗和诱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张**的家乡为山东省**市**县**村,全国重点贫困山区,土地贫瘠,父母体弱多病,父亲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多种疾病,全家以种地为生,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人张**于4月20日经山东省**县人民法院调解以(2010)梁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张**由张**独自抚养,现婚生女跟随其父母生活,被告人张**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现实的生活和生存状况。

鉴于本案的上述实际情况,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 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姜**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月4日

【篇六】辩护词案例

刑事辩护词格式

刑事辩护词格式

基本要义: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基本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月――日

【篇七】辩护词案例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简介:被告夫妇伙同他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实施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的5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家林非法占有部分。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第(1)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

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存军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2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综合上述情节和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在24个月以下基准刑期基础上,考虑判处被告人朱淑艳1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淑艳适用缓刑。

另外,本案被扣押的圣达菲汽车是朱淑艳与丈夫曹世国的共同财产,不是朱淑艳夫妻二人的犯罪所得,也不是专门为实施诈骗犯罪准备的工具,而且在诈骗犯罪过程也没有使用该车辆。 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及时返还被告人。此外,法院在确定罚金时,还应考虑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价值是245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是47550元,而非50000元。

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3月27日

【篇八】辩护词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此致

青岛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田翠丽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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