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书范文

2019-11-01   来源: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杨XX,男,52岁,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市XX区XXX王善社大街xx号,无职业。

  上诉人因投机倒把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做出的(xxxx)X东法刑申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东法刑申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 2.依中共中央(xxxx)X号文件精神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投机倒把一案于xxxx年10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以(xxxx)X东法刑判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在案。上诉人于xxxx年5月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诉,经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以“(xxxx)X东法刑申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依《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提起上诉。上诉人于xxxx年9月至xxxx年1月与XX省XX县XX庄乡杨X立、杨X贵、杨X瑞等人长途贩运红小豆。因此事,上诉人于xxxx年10月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将上诉人人民币2100元及电视机一台、沙发三件、衣服三套没收。与此同时,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对杨X立、杨X贵、杨X瑞等人亦针对长途贩运一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次年4月8日,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xxxx)X号文件精神,撤销了对杨X立等人的处罚决定;将追缴的全部款物退还了本人。上诉人闻讯后,即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诉,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了此案,但被裁定驳回,维持原判。上诉人认为:中共中央(xxxx)X号文件早就明确规定长途贩运不属违法,并强调xxxx年以前的长途贩运亦适用于文件规定。中共中央文件适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应严格执行。既然同一事实在XX省XX县已得到纠正,那么,上诉人投机倒把一案亦应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的精神平反。为此,上诉贵院,请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判,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XX

  xxxx年X月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词条标签:

  刑事上诉书2

  上诉人:陈X坚,男,xxx年 10 月 1 日出生。

  上诉人陈X坚,因不服xx市城郊人民法院(xxxx)城刑初字 第695号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特依法提起上诉,请xx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宣布上诉人无罪。二、上诉人可以接受较重的行政处罚和适当的财产处罚。三、上诉人可以采用有效地的方法尽快的恢复林地外貌,使其达到养护水土的功能。

  事实及理由:

  一 上诉人仍然坚持一审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同意辩护人所发表的全部辩护意见。

  二 除此以外,新增上诉理由如下。

  一 认定犯罪主体错误。

  即便是认定本案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本案认定的被告人主体亦不适格,本案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同时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直接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里,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2)依据司法解释,排除以下情形的非单位犯罪,余下的皆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案不在其列,故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以个人犯罪进行审理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样,单位犯罪的被处罚标准设定较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本案对于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一方面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应然态势,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具有意义。 1/2 1 2下一页尾页

  三 本案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有违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海南省林业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而该文书内容具有重大瑕疵:

  (1)和法庭认定的其他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却存有众多的相互矛盾之处。

  (2)上诉人和辩护人对于此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严重的质疑。

  (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询问。

  可是一审法庭却违背上述规定,没有传鉴定人出庭,是为程序上的严重过错。

  四 上诉人的行为应该得到宽容和谅解。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起初套种珍贵树木的种植方法不科学、不可行。如果坚持这样栽种,最后的结果恐怕是会造成严重的亏损甚至破产。于是,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始使用平台种植和间苗除草的办法种植,其虽然也许会伤害的一些林木,但情势所迫,犹可原谅。

  五 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1)一个屡遭破坏的、已经没有经营价值的林地,上手两位承办人由于丧失了信心,请求把其改为经济林进行种植,并且已经获得了政府批准,上诉人将其改造为种植珍贵树种的林地,符合规定,此举在程序上合法。

  (2)一个成功的珍贵树种林地,它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之于一个半死不活的公益林,不知道要好上多少倍,此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是刑法范畴的应受处罚行为。

  六 一审法院错误地免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义务,将证明责任加在上诉人一方的判决违法。

  判决书第15页第6行:“被告人陈X坚承包的林地虽曾经被砍伐,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法证实曾被砍伐的林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毁林地内,因此”·····判决书完全的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采纳了“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全部事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应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在上诉人。

  七 据此我们得出反证结论如下:

  按照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推论:上诉人可能无法证明被他人砍伐的林地是在被滥伐林地内;但公诉机关亦无法证明被他人砍伐的林地不在被滥伐林地内。上诉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公诉人有义务证明上诉人构成犯罪。没有查明这个重要事实,是为事实不清;没有达到这个证明标准,是为证据不足。

  八 综合本案的情形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审法院没有把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查明,案件各种证据相互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没有进行必要的排除,出现了没有排除的合理怀疑,判决达不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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