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范文(精选5篇)

2024-04-28   来源:个人总结范文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范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半来年,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控申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以高检院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配套文件”为抓手,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督制约职能,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全面履行控告检察工作职责,强化控告检察队伍建设,促进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一、半年来控告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半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接待来信来访26件108人次。受理各类来信3件,经审查分流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1件,分流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办理2件;接待群众来访23件108人次,分别由检察长、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作了解释和答复工作;检察长带案下访9件26人次;

主要特点是:

1.举报信件少;

2.来访群众以法律咨询为主。

二、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访责任。院党组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并注重抓好“三个结合”:即排查问题与稳控工作相结合,排查矛盾与化解矛盾相结合,排查情况与风险预警相结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二)涉检信访工作的基本形势。上半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来访人员的解释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XX县人民检察院着眼于防患,从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着手,以从源头上化解涉检信访案件为目标,把排查、评估、预警工作作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一是院领导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二是以办理案件为根本,注重化解涉检信访矛盾隐患,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三是全面疏导,建立涉检信访问题排查的长效机制,坚持不间断排查的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做到反复排查、动态排查,办案部门层层排查,层层负责;四是切实履行控申职能,全力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五是健全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和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信息互通交流机制,严格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细则要求,落实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采取多种措施,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为有效推动群众信访工作的开展,XX县人民院控申部门从多方面入手,整合力量,全方位、多角度搭建便民服务平台。针对近年来群众来检察院咨询法律等逐步增多情况,院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便民接访制度,积极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

一是认真落实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长、党组成员接待日,并将检察长接访日程工作安排表上挂在接待室墙上最显眼处,让来访者一目了然,为群众来访搭建便民服务平台。

二是印制《党组成员便民联系卡》。为了使检察工作在阳光下工作,使检察工作亲近于民,特将我院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以及所有党组成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印制成便民联系卡,通过接待室、案管办、办案干警、领导下访、领导到联系乡、领导到灾后重建工作现场等形式进行宣传、发放。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半年来的控告检察工作小结,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走出去的时间少、联系基层不够;

二是发动群众举报的能力不足;

三是控告、举报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手段有待丰富。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化解矛盾为重点,切实履行好控告检察工作职责,针对问题找措施,推动XX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工作上台阶。

第二篇: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一年来,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立足本岗,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当前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活动,加强学习,牢固树立了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我也紧抓业务理论学习,结合渎检科工作实际需要,我学习了《》及高检院、高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学习中我注意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的优良学风,注意理论学习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注意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所学理论,尽量避免失误。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注意从实践中学习,向身边的每一个人学习,从身边每一件事中学习。一年里,领导和同志们教了我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二、清廉从检,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官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责,又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尤为重要。一年来,我认真履行与院里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作风建设,并且自己做出表率,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能认真按照廉政责任状的要求,遵守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及政法委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教育干警自觉地用党纪法规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制约自己,使自己的言行与有关廉政准则的要求相符,与所从事的事业要求相符,以提高干警的廉政意识。

三、尽心尽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科长抓好科内的各项检察工作。只要院党组决定的事就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的检察官,带头遵守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表率作用,并教育全科同志增强集体荣誉感,使全科同志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院党组保持一致。使全科在科长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工作中,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识大体,顾大局,出满勤,干满点,和同志们一道加班加点从没有怨言。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各项办案规定,及时发放两个须知。在协助科长完成科内工作的同时,积极查找案源,努力办案。对调查的每一件线索都做到认真负责,渎检工作干扰大,阻力大,风险大,不同于反贪。春节刚过,我就和科里的同志们一起排查案件线索,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中。在调查某房管局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的线索时,为了不给发案单位造成影响,我们利用周六、周日的公休日在档案室查阅了近1000份房屋档案,而后,又查询了银行、拆迁办等相关单位的档案,经过大家的努力,最后一举立案1件3人,取得了开门红,受到了市院的表扬。截至目前,我科已立案2件5人,已经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办案指标。

总的来说,一年来我问心无愧。因为我觉得自己过的很充实,我做了自己该做的事。但这只是自己的开头,以后的路将会更长、更艰巨。不管以后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克服,并继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为检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天津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个人总结,如有不妥请指正。

第三篇: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20xx年,我院在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区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区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三大专项行动”,围绕“123456”工作思路,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目标,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20xx年主要工作

(一)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一是始终坚持“减假暂”案件同步监督制度。审查监狱呈报罪犯减刑案件1265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5人;派员出庭监督减刑案件46人次;审查法院裁定1094件。二是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按照“两院两部”的部署安排,对20xx年3月底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了核查摸底。共清理出未执行刑罚罪犯13人,监督法院交付执行9人,剩余4人正在监督交付中。三是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情况。对全市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法院刑事裁判生效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清理核查,全市各法院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5315人42297万元,已执行1296人2145万元。其中涉及“五类罪犯”财产刑案件532人35555万元,已执行208人940万元。

(二)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一是开展了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指导各县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存在脱管、漏管、虚管问题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脱管2人、发现重新犯罪4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1人,建议收监执行5人。同时,针对矫正教育管理不到位、交付执行文书不齐全、重新犯罪等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3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二是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管理平台建设。在去年各县区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成了集各县区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矫正检察、业务统计、综合分析为一体的市级社区矫正检察管理总平台,规范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三)加强刑事执行强制措施监督。一是加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通过看守所在押人员期限报警系统,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诉讼期限的监督,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催办公安、法院诉讼阶段即将到期案件120件。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有效地预防了超期羁押案件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发生。二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0件(人),成功办理15件。三是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对银川市检察院和兴庆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案2人执行活动进行了巡回检察。

(四)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一是针对强制医疗执行制度不健全、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等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4份。二是对全区未依法将决定强制医疗病人送交指定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7人未交付安康医院强制医疗。后经我院与法院、公安机关协调,已交付执行4人。

(五)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20xx年,我院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件,经初查,立案2件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件1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2人,科级干部2人,案件数与去年同期持平,立案人数与去年同期增加1人,侦结3件4人(旧存1件1人),移送审查起诉4件5人(旧存1件1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且已生效。受理审查起诉罪犯又犯罪案件3件3人,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同时,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监管场所开展警示教育宣传4次,受教育人数300余人,撰写专项调查报告1篇、个案预防调查报告1篇、案例分析报告2篇,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份,开展行贿档案查询19人次。

(六)加强案件管理监督。评查各类卷宗179册,其中减刑156册,假释2册,暂予监外执行5册,控申3册,自侦案件5册,公诉案件4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监督整改。制作电子卷宗6案8册。提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3份,口头预警提示20余次。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

(七)深入开展“三个专项行动”。一是开展吸毒人员管控大收戒专项行动。协调自治区戒毒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和3个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了吸毒人员管控大收戒法律监督工作。组织检察人员对强戒人员监管活动进行了巡回检察,对573名解除强戒手续是否合法进行了监督。二是开展矛盾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监管场所为重点排查对象,认真排查消除影响监管秩序的不稳定因素。配合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察90余场次,清理销毁在押人员监室违禁品50余件;针对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监管不严、违规违法等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6份、纠正违法通知4件。追回服刑人员非涉案车辆、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50余万元。三是开展服务型窗口单位建设专项行动。受理申诉、举报、控告案件3件,接待在押人员家属40余人次,接听维权热线电话90余人次,提供律师阅卷3案3人次。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重要案件信息5条、程序性信息5条、法律文书3份,在监管场所电子触摸屏公开“减假暂”案件信息600余条。开展了“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执法监督员视察了监狱检察室,听取了意见建议。

(八)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一是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了《党章》、《准则》、《条例》,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教育党员干警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二是深化“三基提升工程”。选派业务骨干参加上级检察院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16人次,组织16名干警参加了全市对口业务竞赛活动,办公室、监察室分别获得三等奖,1名干警获得二等奖。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成立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督查机关和派驻检察室业务工作、工作纪律、环境卫生、车辆管理等32次,通报12期,干警的纪律作风明显好转。

(九)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基础建设。为了适应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在上级检察院和银川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院党组的努力下,经多方协调,已完成了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立项、审批、代建等工作。

(十)加强宣传和调研工作。一是在宁夏公共频道《直播60分》和银川公共频道《直播银川》栏目报道一线检察官杨有鹏、女检察官帮教看守所女在押人员等专题片4次20余分钟;在《检察日报》、《宁夏日报》等纸媒发稿91篇;在新浪微博发布博文2600余条,粉丝7200余个;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400余篇;今日头条客户端发布文章150余篇。二是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宁夏检察》《银川检察》等刊物发表调研文章14篇。其中《浅议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构想》荣获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重点课题研究征文二等奖。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上工作措施不多;二是刑事执行检察新增业务开展不平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还未全面开展;三是个别干警还存在“懒、散、庸、惰”的问题,纪律作风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20xx年工作要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区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区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目标,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党建带队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建成“两宜两化”城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治服务。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要全面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建立财产刑执行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推进新增业务全面开展。

(二)狠抓司法办案工作。要认真总结去年查办职务犯罪的经验和做法,继续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高度重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效率、安全的有机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加强“一院一品牌”创建工作。以全国第五届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为抓手,争取在保持宁夏女子监狱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将银川市看守所检察室创建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协调银川市看守所、妇联、团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加大对检察官的管理监督和问责力度,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充分发挥员额制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重要作用,对“只拿待遇不愿尽责、担当不够不敢担责、能力不足不能负责”的要按照有关程序退出员额。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为载体,加强干警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提高干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履职能力。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续整治干警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青年干警的培养,增强青年干警的责任担当,发挥青年干警的能动性。

(六)加强抓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发现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警,要多过问,早提醒,及时纠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高检院有关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四风”。

(七)加快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银川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加快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争取20xx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第四篇: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20xx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整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行动等多项工作共同推进。学界和实务界聚焦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0xx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顽瘴痼疾”整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行动等多项工作共同推进。学界和实务界聚焦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聚焦派驻与巡回检察制度

派驻检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长期以来,派驻检察室是检察院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出机构,代表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础。巡回检察工作更强调对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要通过法律监督,把促进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作为巡回检察工作的根本。监狱巡回检察从试点伊始,到现在全面推开,巡回检察运行规律、开展方式、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探索不断加深,由初期的点状、平面摸索发展到目前的系统、立体推进,把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关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指出,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机制。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一体推进,共同发展。派驻检察应发挥好前哨、探头的作用。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工作在监管场所检察最前线,承担着对监管场所进行日常监督的职责,具有即时性、经常性、便利性,要及时掌握驻在监管场所的日常情况,为巡回检察全面提供情况。有的论者从成本衡量视角指出,巡回检察在强调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使监狱检察由日常化向临时化的“倒退”,不利于及时监督监狱和保障罪犯权利。有论者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巡驻配合,派驻检察要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巡回检察履职重点放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与监管问题上,在巡回检察结束后,派驻检察室还应主动深入“三大现场”监督监管场所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通过派驻检察巡前铺垫、巡中配合、巡后检察的作用提供保障。这些问题都应当有针对性地通过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取长补短”的方式进行解决。

(二)关于更好发挥派驻检察的基础作用。当前,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对派驻检察的认识偏差,导致派驻检察被虚化弱化,降低了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派驻检察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完善派驻检察工作,有论者认为应当通过正当性审查的方式,强化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的监督制约。此外,派驻检察应当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其阵地功能、岗哨功能以及纽带功能,辅助办案,从而弥补巡回检察的劣势与短板。对于看守所而言,其所羁押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并且关押的大多属于未决犯,检察的客体具有特殊性,有论者就此提出非全程参与性的巡回检察模式并不能确保每一位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都能得到监督和维护,需要进行全程性监督,强化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工作。

(三)关于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巡回检察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是进一步深化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巡回检察质效的重要保证。有论者提出,将投诉处理机制作为巡回检察的“关键抓手”,规范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流程,便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获知刑罚执行的相关信息,调动服刑人员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以及接受刑罚改造的积极性。还有论者提出,构建巡回检察预约机制,会同监狱联合出台相关人员检举保护机制,保障罪犯合理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的便捷与通畅。同时,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的能力有待提高,巡回检察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深入“三大现场”,查阅材料、与罪犯谈话、调阅录像等传统方式开展工作,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运用不多,传统检察方式和信息化技术的融合以及利用智能信息技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此外,要探索实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论者提出,对社区矫正的巡回检察,应整合司法行政、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力量,从顶层设计、人员配备、部门联动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还应当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行使财产权和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监督,探索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快速便捷办理、跨省异地同步协管等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以法律监督高效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厘清巡回检察绩效考核相关机制。实践中,巡回检察工作的开展使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处于复杂状态。有论者提出,由于巡回检察需要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一并开展检察,对派驻检察室而言,巡回检察所获成效与派驻检察业绩关系较小甚至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侧重点逐步转移到日常监督中,配合巡回检察主动收集信息的动力不足。在巡回检察的考核归属问题上,对负责交叉巡回检察的检察官发现的问题线索,其成绩是归属于检察官、检察官所在检察院还是负责监管被巡回单位的检察院,尚未有定论。还有论者提出,巡回检察质效评鉴标准不明确,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未整改落实,是否会对检察人员追责,以被监管场所整改效果考核检察人员是否公平,这些问题致使检察人员履职与整改效果之间的关系较难考核。福建省检察系统建立了监狱巡回检察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巡回检察的主要流程规范考评依据,以书面材料以及检察官贡献度等认定监督成果的归属,结合监狱检察的工作特性制定考核指标全面、权重系数均衡的巡回检察业绩考评细则。

聚焦规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减假暂”的监督,推进实质化审理,对于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场所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强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责任与能力。从检察机关对拟提请“减假暂”罪犯的监督时间来看,检察机关发现监狱、看守所和被监管人员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继而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纠正意见,都是事后监督的检察手段。有论者建议,将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中的“抄送”改为“报送”,由检察机关先行审查,经检察机关同意后才能报送法院,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权”,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有误或不当的“减假暂”决定,有权责令重启审查程序,甚至可以直接作出纠正错误的决定。此外,还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纠正权与抗诉权,对不当的减刑和假释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还有论者针对假释适用率偏低的问题,建议将假释作为专项巡回检察的重点之一,既监督监狱严格把握提请假释的条件和情形,又监督监狱切实做到在罪犯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时优先适用假释,同时加大对有争议的假释案件举行检察听证的力度,推动假释依法适用率有效提升。

还有论者分析指出,减刑、假释提请权是一种司法行为,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据此提出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在当前“减假暂”提请工作依然由监管场所行使的情况下,要畅通对其纠错与救济的手段。有论者提出,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减刑案件中的抗诉权,取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升减刑、假释案件诉讼化改造的监督质效。针对目前减刑制度中存在的缺乏事后约束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当强化减刑撤销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权,设置减刑考验期、构建减刑撤销的法定审理程序。

(二)推进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有论者提出,应当重视证据收集和审查,强化对重点服刑人员和刑罚变更执行源头环节的监督,在审理和裁定活动中注重监督的实效,重点围绕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实际服刑表现等,结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相关核心问题发问和质证,当庭发表检察意见,确保庭审取得应有效果。还有论者提出,应当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通过扩大公示范围、引入听证制度提升提请程序的透明度,赋予被害人参与减刑程序的权利。

(三)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对维护判决权威、保证罪犯有效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有论者提出,要用好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性审查中阅卷这个“利器”,注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适格、结论是否准确,注重发现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发现有无影响结论判断的疑点。针对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同步检察“辅助性”定位缺乏刚性、监督实效不足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将其改造为“嵌入型”检察监督,强化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过滤筛查功能,并保障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的复议复核权力。还有论者指出,存在判决生效后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罪犯监管责任不明的问题,为加强该期间对罪犯的监管,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一体,防止罪犯再犯罪、脱逃,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和措施。对于以违规留所服刑为手段进而实施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有论者建议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和听证、建立被害人监督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等机制,筑牢防范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笼子。

聚焦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

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提升

20xx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职责。杨春雷副检察长指出,要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协作机制,健全统一管理、分级报备的线索管理机制,制定立案侦查工作办法,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明确互涉案件办理规范。20xx年,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研究为新形势下检察侦查工作提质增效提供了实践借鉴和方向指引。

(一)研究提升职务犯罪线索发现能力。杨春雷副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各业务机构在诉讼监督中应注意发现、移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加强线索分析研判,提升发现犯罪、突破案件的能力。建立精准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和评估机制是提升监督质效的关键所在。有论者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巡回检察在发现和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中的作用,从监管场所大门管理、违禁品查禁、狱内侦查工作、“减假暂”提请等方面入手,深入挖掘表面问题背后的渎职行为,构建巡侦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还有论者提出,要实行线索统一集中管理机制,构建线索审查分流机制,提高线索分流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线索规范处置,使线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二)关注监检管辖衔接关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需建立健全符合新阶段新要求新任务的制度机制。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授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主要是由于这些犯罪有的单纯是由于执法不严格、司法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虽然具有一定的腐败属性,但主要与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密切相关。对于监检互涉案件,刑诉法规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监察法确立了以监察调查为主的原则,对于这种“冲突”,有论者提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合理确定互涉案件的管辖,而不宜简单化、“一刀切”。

当前,对于由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程序是畅通的,但对于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达不到立案标准或决定撤案、移送审查不起诉,并移交进入监察程序的案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具体的程序。有论者提出,要加强与司法惩戒的衔接,必要时将相关涉案材料移送司法惩戒委员会审查,同时也可以将原案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惩戒调查,及时认定、追究、惩处司法责任,减少涉案被害人、关联人的诉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关注侦查工作质效。在当前检察侦查权运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检察机关过度注重起诉率、有罪率,导致立案侦查中查“否”意识淡化的现象,还有一些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证据链完整性、体系性意识不强,个别案件言词证据前后不一、缺乏关键性物证支撑,立足自身构建符合检察履职要求的侦查队伍也迫在眉睫。

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要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侦查能力,注重培养和提升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还要树立大数据信息技术引导的侦查理念,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信息化、隐蔽化、专业化强、政府数据共享相对滞后等实际情况,作出积极应对。同时,要依托大数据建立网络数据平台,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能力,发挥专业鉴定机构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整合有效信息,提高侦查效率。还有论者提出,通过设置专门侦查机构的方式,完善检察侦查体制机制建设,尚不具备设立专门侦查机构条件的,也必须设立专人、专组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四)关注完善侦查办案业绩考评质效体系。针对很多地方仅以立案数量作为检察侦查工作业绩考评的主要指标等问题,有论者提出,要结合侦查工作实际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确立以“案-件比”为导向的侦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合理设置侦查案件不起诉率和免缓刑率评价指标,对因为侦查办案质量、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导致撤案、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合理设置业绩考评扣罚分项目、权重和分值。同时,立足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与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实际,围绕“督责”“考责”“追责”三个关键环节,构建体现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符合检察官侦查办案职权实际的责任体系,强化履责尽责,严肃追责问责。

优化强制措施执行和

非监禁刑执行检察工作

(一)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排除因刑讯逼供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防范讯问中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最大程度避免“带病证据”进入审判程序。有论者指出,这一制度目前存在对“重大案件”范围与“侦查终结前”节点界定不清、办案线索收集困难、核查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提出要细化核查案件的范围、明确核查启动时间、异地羁押时的核查主体、不回复、不落实检察意见建议等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对策。

(二)提升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被强制医疗人作为特殊群体,因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家庭所抛弃、被社会所不容,欠缺维权救济能力,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应当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权司法保障。有论者建议细化检察监督措施,通过“定期检察+不定期巡视”“主动谈话+被动约见”的方式,及时掌握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状况、病情康复、思想波动等情况,畅通被强制医疗人权益保障渠道。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强制医疗解除检察监督长效机制,围绕精神诊断评估和司法鉴定、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审判活动以及解除执行等环节的规范化监督,创制统一文书和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强制医疗机构、检察机关、法院和鉴定机构以及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无缝衔接,做到办案有留痕、追责有依据,推进解除强制医疗办案模式规范化。

(三)增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就法院判决而言,当前财产刑适用率较高,财产刑执行率不高,主刑的执行程序严谨、规范,部门衔接顺畅,而对财产刑等附加刑的执行重视程度不高。为增强检察监督的质效,有论者提出,应畅通财产性执行内外信息渠道,与法院保持一致,同银行、税务、土地、房管、车辆登记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内部协作,及时、主动获取财产刑相关信息,提升主动履职的积极性。也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借鉴民事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引入申请执行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启动权,构造三方执行程序,以此实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全程随案监督。

第五篇: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xx年xx月,我透过公务员招考进入xx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院党组的安排被分配到反**局工作,在院党组和局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指导和帮忙下,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将这三年来的工作、学习等状况总结如下:

一、服从大局,始终持续坚定的政治立场

三年来,我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领会党的“xx大”报告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在近期变幻多端的复杂政治环境中,始终持续清醒的头脑,持续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敏锐度,在重大的政治、社会事件中始终与党中央、院党组持续高度一致,、服从大局。

二、努力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在院党组和局领导的悉心培养下,在全局同事的支持和帮忙下,我从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渐渐成长为一名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围绕办案这个中心,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办案潜力,先后协助查办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结合办案,针对在办案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我还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推荐二十余份,敦促发案单位及时整改,防止职务犯罪再次发生,取得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除做好本职工作外,我还用心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好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2013年15月我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4年7月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优秀*员荣誉称号,20XX年15月被授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XX年15月被授予银川市优秀公务员荣誉称号。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

我在反**局工作虽然已有三年,一向处在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积累了必须的办案经验和协调潜力,但是离履行好人民检察官的职责还有必须的距离,务必透过不断的学习来提升自己的各项素质。我在坚持自学和参加院里组织的群众学习的同时,还用心参加高检院和区检院组织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项学习、“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与考核,参加了高检院的初任检察官培训、参加了反贪总局组织的侦查技术与侦查信息化培训班、心理测试培训班等。从而在党性观念、宗旨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不断找到了差距,结合办案和工作实践,又不断得到提高。使得自己在政治上更加成熟,业务上更加过硬,组织和协调潜力等工作潜力明显增强。

四、廉洁自律,以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自身行为准则廉洁自律常抓不懈,我除了认真学习《廉政守则》外,坚决执行中纪委、高检院和区检院颁布的各项办案廉政纪律规定,自觉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迟到早退缺勤,在办案中严格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时刻注意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在工作中虚心理解党组织和领导同事们的监督与批评,廉洁自律,警钟长鸣,因此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年以来,虽然透过自身的努力,我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领导、组织上对我的要求还有必须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务必在不断地提高完善自己的各项素质的同时加强学习,克服不足,要在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查水平上下功夫,提高自身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中案、窝案、串案潜力,在用心完成办案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不能因为工作繁忙紧张就忽略甚至放弃了理论的学习工作。一手抓业务学习,一手抓理论学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习近平总书记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我院的反**检察工作和国家的反*事业尽自己一份力量。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个人总结范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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