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2019-09-02   来源:告示范文

  清明将至,扫墓祭祀、旅游踏青、春耕生产等活动增多,野外火源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加大。加上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剧增,森林消防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3月28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消防禁火期,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

  二、禁火期内,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禁火区;禁止在禁火区内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灰、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移风易俗、积极倡导敬献花篮、果篮、植树种草和互联网祭祀等文明、生态、绿色扫墓祭祖方式。

  四、违反本禁火通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处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死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森林消防队伍科学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森林消防实行全天候值班值守机制,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火灾,请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10、64623791)。

  特此通告。

  桐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http://m.097110000.com/gonggaofanwen/92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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