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27   来源:单位介绍信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32号               1998-03-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和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
       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四)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实现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项目内容自行制定联网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本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法规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九,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一,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三,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四,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此分割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国税发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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