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

2023-08-18   来源:授权委托书范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33号              2019-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2018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8年起,各省(区、市)按年分批启动,到2020年底全面实施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截至2018年底,上海市、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等9省(区、市)已经启动实施,圆满完成当年目标任务。

  根据各地基金结余、支付能力、基础条件等情况,并结合各地意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确定了2019年启动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省份名单为:河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青海省。请上述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调查**底、资金测算等工作,明确委托投资额度并向省政府提交具体实施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后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保在2019年底前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署委托投资合同。

  未列入2019年启动名单的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尽快将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列入议程,抓紧制订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员、确定实施步骤,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

  各省(区、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持续扩大居民养老基金投资规模,确保2017年及之后年度新增结余的80%用于开展委托投资,以实现既定政策目标。工作过程中需要两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联系。

 

人社厅发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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