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343号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的批复 税务机关能

2023-09-03   来源:请示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
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343号  发文日期:1998-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法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1998年6 月9 日 
 

国税函343号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的批复 税务机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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