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3-07-30   来源: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2018-5-16

土地增值税重组文件新旧对照<阿莲>
57号文土地增值税政策几个看点<杨春根>
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明确了不适用于房产企业<李冼>
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有优惠,避税重组不可行<高金平>
改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优惠8大实例解析<马昌尧>
非公司制企业有没有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谢华峰>
重组税收政策的统一观——我国企业重组“税间差异”再认识<税草>
土地增值税:改制重组有优惠,避税重组不可行<高金平>

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改制重组土增税政策对比<第三只眼>
重组土地增值税值得你关注的十大重点问题<王骏>
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肖太寿>
企业重组税收文件的困惑与反思--有感于土增财税[2018]57号文<叶永青、赵文祥>
12项经营业务免征土地增值税<马昌尧>
关于对财税[2018]57号文的一些思考及执行口径建议 <王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郑大世——

  与财税〔2015〕5号比,将“改建”改为“改制”,文字上更切合了;二是明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与以前相比,范围上进行了扩大,不局限于房屋。  

  肖太寿——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特别要注意:“整体改建”的含义,是改制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与改制前的投资主体是一模一样的,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否则不可以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王越 刘永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很显然,法人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从有限责任到无限责任,只有作视同清算即先偿债再分配净资产处理,反向推理之,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到法人企业,也只能在清算后以清算后资产投资设立股份公司,

  正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上述文件中提到"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实质上如果原来是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由投资者个人负担的,不可能转移到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显然,此处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必定是指的法人,因为只有法人,才存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综上,我们认为非公司制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法人类型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

  既然如此,整体改制的企业不过换了套装扮而已,企业还是这个企业,股东还是原来的股东,当然“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了,这样则房地产转移、变更实质上相当于继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刘金涛——

  1、第一次出现“整体改制”的正式解释。但在“财税〔2018〕17号”中为何不做解释?此处的解释,能否在“财税〔2018〕17号”适用?若无其他统一规定,可以暂时适用之。

  2、企业改制,免征契税,是税收优惠;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是什么呢?也是优惠!后续征收时,也许增值幅度正好跨税率档,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

  3、何为“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改制时,配合增加新的投资主体,算不算这里说的整体改制?言语不详!

  蓝敏——

财税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http://m.097110000.com/tikudaquan/372090.html

推荐访问

展开更多 50 %)
分享

热门关注

医学生带教评语【4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精选三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医学生带教老师评语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重症医学科出科小结范文(精选五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医学生2024年1月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精选四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医学伦理学的个人体会(合集三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医学专家讲座主持词(合集五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医学培训班开班仪式讲话稿汇编5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2023年医学生思想报告范文三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方案(合集四篇)

医学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