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居民申诉书案例(合集3篇)

2023-11-07   来源:申诉书范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于居民申诉书案例(合集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于居民申诉书案例

市北区人民政府:

我们是青岛市市北区危旧房改造鞍北A2.A3片居民。月14日开始签约征收,至今已近三个月逾50个工作日。只有少数居民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因拆迁部门并未公开,具体户数、户号、发放原因、顺序等不详)。现在绝大多数拆迁户还未领到,并且陆续有拆迁户已经超出拆迁部门承诺的五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款的限期。

我们以各种方式问询拆迁办,社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多日无果。答复是没有具体期限的等下去以及各种推诿、扯皮。

启动拆迁初期,大家都很高兴。由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改造给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我们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克服一切困难签约、腾房,才有了市委书记李群同志亲临拆迁办公现场赞扬的一句话——“鞍北速度”。我们片区居民大多属中低收入家庭,房租负担又重,很多户居民就等拿钱买房。在此期间不少户选好房,交了定金。眼看补偿款遥遥无期,几万辛苦钱即将“打水漂”,心情无以言表。很多老人盼了半辈子住新房,没有太多时间就这么拖下去。

恳请市北区人民政府,本着一心为民、造福百姓的崇高宗旨,敦促相关部门尽快下发拆迁款,解我们燃眉之急。

请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鞍北A2、A3居民

203月6日

第二篇: 于居民申诉书案例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以下为范例:

市北区人民政府:

我们是青岛市市北区危旧房改造鞍北A2.A3片居民。12月14日开始签约征收,至今已近三个月逾50个工作日。只有少数居民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因拆迁部门并未公开,具体户数、户号、发放原因、顺序等不详)。现在绝大多数拆迁户还未领到,并且陆续有拆迁户已经超出拆迁部门承诺的"五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款的限期。

我们以各种方式问询拆迁办,社区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多日无果。答复是没有具体期限的等下去以及各种推诿、扯皮。

启动拆迁初期,大家都很高兴。由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改造给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我们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克服一切困难签约、腾房,才有了市委书记李群同志亲临拆迁办公现场赞扬的一句话——“鞍北速度”。我们片区居民大多属中低收入家庭,房租负担又重,很多户居民就等拿钱买房。在此期间不少户选好房,交了定金。眼看补偿款遥遥无期,几万辛苦钱即将“打水漂”,心情无以言表。很多老人盼了半辈子住新房,没有太多时间就这么拖下去。

恳请市北区人民政府,本着一心为民、造福百姓的崇高宗旨,敦促相关部门尽快下发拆迁款,解我们燃眉之急。

请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鞍北A2、A3居民

3月6日

第三篇: 于居民申诉书案例

申诉人∶王xx,男,58岁,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XX父亲。身份证:140423195502241219

申诉人∶郝XX,女,58岁,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夏店镇背里白草坪12号,系被害人王XX母亲。身份证。140423195502241219

案由及请求事项:

申诉人对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不服。认为此案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法。违法诉讼,枉法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依法向最高法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2006)长刑初字第3号判决,(2006)晋刑一终字第132号裁定,(2011)晋刑监字第202号驳回;依法重新立案、再审。

申请重审理由:

一、颠倒是非、隐瞒真象,故意包庇罪犯。

1、襄垣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的念头。”

2、襄垣法院()襄民保字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8月30日64480元法院冻结。

3、范xx供:看病花3520元(8日24日―26日王XX陪同范在太原黄河医院给其看病),8月27日(范在侯堡)支取10000元;

铁证如山!是范xx“独自掌握”。王XX生女儿受虐待住在娘家,8月17日诉讼离婚,案发前,范XX同儿子范xx一齐到王家闹事,范XX威胁王XX“离婚,要你小命”,伸手打王XX,王母见势不妙拉女儿外逃到村长王xx家,范父子追到,对着村长一家范XX还是恨恨对王XX说“打你是轻的,非要你小命,离婚也叫你嫁不出去”, 当即报警派出所到场处理,此后范XX多次放风杀人,导致命案发生。

9月28日王XX、李xx在被告哥东院打麻将,范xx曾到过,当王XX和李xx回家经过范浩宇大门时,被候在那里的范xx拦住,强行将王XX拖进其哥院内,其嫂武xx出来叫李xx走,和范xx密切配合。事实胜于雄辨!法官颠倒黑白!将“独自掌握” 强加王XX,为掩盖真相,无中生有胡说:范xx多次要钱“未果”。9月28日再次向王要钱,一起蓄意报复离婚谋杀弱女案,冒天下之大不韪,巧安排成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因“要钱”争吵气愤杀人。8月已冻结9月杀人因“要钱”,时间倒流天下奇!古今中外第一大冤案。

公安信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待早有杀害其妻子王XX的念头。

此新证据:进一步证明:预谋杀人,无可置疑!

驳回认为:“经复查,被告范xx与被害人王XX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8月17日,王XX向襄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范xx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9月28日下午6时30分,范xx在其兄范浩宇院内因财产问题再次争吵,范xx持菜刀、套管扳将王XX击倒在地,……”

原判决是“要钱治病”,驳回摇身一变又成了“财产分割”。请拿出所谓的“要钱治病(财产分割)”证据。不要丧心病狂胡说!丧尽天良,必遭天遗。

二、证据不确实充分,证据矛盾,庭审末质证,违法诉讼,枉法判

1、被告范xx(四次)供述:从厨房案板上拿一把刀,用力朝妻子头上砍了一刀,哥嫂见状赶快就拦并夺下刀,二人拖拽到院内,其随手在窗台上取一套管扳,用力朝妻子头上乱打,致妻子倒在院中,把套管扳扔到院内就跑了;

2、范浩宇证言:范xx拿起菜刀朝王XX头上砍了一下,武xx抓住范xx手,其夺下刀,武xx出去叫人,茫星宇和王XX也出去了。其放

下刀跟出去,看到范xx从窗台上摸了个东西朝王XX扔过去,接着听到

“咣”的金属声,王XX躺倒在院里,范xx跑了;

3、武xx证:范xx从案板上拿起莱刀朝王XX头上砍了一下,其赶快抓住范xx手腕,范浩宇夺下刀,其跑岀去叫范父母。回到家时,见王XX躺在院里不动了,范xx不知那去了;

4、现场勘查笔录:厨房内门南地面上,水缸上端木板上、摸布上、茄块上有大量喷溅血迹,铁盆边缘上锅盖上丢着头发,头发上带有血迹;(显然不是一刀现场,证明:砍一刀夺刀不是事实)

5、尸检报告载明:王XX头4利器、伤5钝器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5粒,鼻腔血性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 ,十余伤全在头脑。(双手及身体没留下应有的下意识自我保护抵抗伤)

此案焦点:

1、“砍一刀、夺刀” ,另三刀从何而来?

2、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尸检四刀伤。范xx供套管扳乱打;范浩宇证言“扔了一下”。以上证据存在矛盾。

3、三人同述“砍一刀、夺刀”与案件四刀事实不符。范xx跑了,不是事实的“砍一刀”为什么会“惊人一致”?值得深思!

驳回认为:其如实供述用菜刀及套管扳击打王XX头部的犯罪行为与尸检报告中“王XX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的结论吻合,可以认定范xx如实供述自己的,自首成立。

请问:“要钱看病”真实吗?四次口供“砍一刀”真实吗?另三

刀凶手是谁?口供与案件事实都不符,这就叫“如实供述”?

请问:王XX四刀伤、五挫伤、上下唇伤,牙齿缺失五粒,鼻腔血性格液体流出,双眼青紫呈“熊猫眼征”头脑十余重伤如何形成?他供述

了吗?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都没有供述,这叫“自首” ?

事实证明:范xx根本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以自

首论,丧天良,违法理。

没有下意识抵抗伤,是此案的重要疑点。范xx一人是如何控制王XX,用(两凶器)杀人?显然常人是做不到的。同样范xx也做不到,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证据证明,可认定:杀害王XX不是范xx一人,毋庸置疑!有共犯。

事实证明:原判决认定,范xx一人所为。违背客观现实!所谓“连砍数刀”无证据证明。此案:没有指纹鉴定、没有唯一性确实充分证据,口供、证言、现场勘查、尸检存在矛盾;庭审没有通知所有证人到庭质证查实;犯程序错误。

于居民申诉书案例(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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